宣示筆錄 清償借款(2026-01-19)
一般民事糾紛
宣示判決筆錄
2026-01-19
案號:南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宣示判決筆錄
115年度南簡字第19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劉憲益
被 告 陳霈倚
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南簡字第19號清償借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
115 年1 月19日下午3 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
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陳永佳
書記官 陳玉芬
通 譯 張惠雯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、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,不
另作判決書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2,374元,及自民國114年9月8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.09%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14
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
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3,450 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2,374 元為原告預供
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
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事實要領引用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。
三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
)3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週年利率15.09%計算。被告若未
依約按期繳款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6 個月以
內者,按前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前開利率20
%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
期。詎被告未依約繳款,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232,374 元及
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迭經催告無效等語。業據提出與其所
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書(消費借款專用借據)、個人借貸綜合
約定書、查詢帳戶主檔資料等件為證(促字卷第7-17頁)。
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
,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為爭執。本院綜合上開調查證據結
果,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。從而,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
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,適用簡易訴訟程序
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,
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,依職
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1條第3項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記官 陳玉芬
法 官 陳永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
記載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
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玉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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