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N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2026-06-11)
消費/小額
TNEV
2026-06-11
案號:南小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南小補字第226號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
上列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7,68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
書記官 廖庭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