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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N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2026-06-10)

消費/小額 TNEV 2026-06-10 案號:南小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南小補字第223號
原      告  陳桂香  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雅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 萬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
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南簡易庭  法  官  陳世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
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