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清償消費款(2026-02-24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2026-02-24
案號:南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南小字第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劉憲益 被 告 張淑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,650元,及其中新臺幣59,823元自民國 11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 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。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,否則 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康紀媛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