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消費款(2026-04-02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4-02
案號: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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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南小字第455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李政鴻發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299元,
應繳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陳永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陳玉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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