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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消費款(2026-04-02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4-02 案號: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南小字第455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李政鴻發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299元,
應繳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陳永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玉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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