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示筆錄 清償債務(2026-04-1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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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示判決筆錄
2026-04-13
案號: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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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宣示判決筆錄
115年度南小字第362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
被 告 劉慶忠律師即李永蓮之遺產管理人
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南小字第362 號清償債務事件,於中華民
國115 年4 月13日上午10時本院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
員如下:
法 官 許嘉容
書記官 李崇文
朗讀案由被告到庭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主 文
被告劉慶忠律師即李永蓮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永蓮
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66,796元,及其中新臺幣2,730 元
自民國112 年3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7.58%計算之
利息;及其中新臺幣64,066元,自民國112 年2 月7 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 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
書記官 李崇文
法 官 許嘉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
內容。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李崇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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