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假扣押(2026-02-0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2-03
案號:南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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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南全字第3號
聲 請 人 評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柳菁
相 對 人 全芯瑩有限公司附設臺南市私立全芯瑩居家長照機
構
法定代理人 何偉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假扣押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近聞相對人正將所有財產搬移隱匿,
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,兩造間已有本院11
4年度南司小調字第3040號民事案件,為保全強制執行,願
供擔保,請求裁定就相對人所有財產於新臺幣(下同)10萬
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。
二、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,欲保全強制
執行者,得聲請假扣押;假扣押,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
甚難執行之虞者,不得為之;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,視為
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;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,應釋明之;前
項釋明如有不足,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
,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,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,民事訴訟法
第522條第1項、第523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526條第1項、第2
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所謂假扣押之原因,即債務人有日後不能
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。諸
如債務人浪費財產、增加負擔、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
,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、或移住遠地、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
等均屬之。債權人就該假扣押之原因,依法有釋明之義務,
亦即需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,必待釋明有所
不足,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後,始得准為假扣押。若債權人
就假扣押之原因未予釋明,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(最高法院
99年度台抗字第210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雖未於聲請狀中陳明其欲保全強制執行之金錢
請求為何,然已陳明兩造間現有本院114年度南司小調字第3
040號民事事件繫屬中;聲請人於上開民事事件中,係依兩
造間所訂立之服務契約書,向相對人請求服務費用尾款10萬
元,而依聲請人於該民事事件中所提出之服務契約書、兩造
間往返之存證信函等書證,故足釋明「相對人尚未給付聲請
人服務費尾款81,000元」此請求之原因,然關於本件有無假
扣押原因乙節,聲請人僅泛言其近聞相對人有搬移隱匿財產
之舉,然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為釋明,自無從認相對人有何
浪費財產、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,將達於無資力
之狀態、或移往遠地、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,致日後
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存在。聲請人既
未能釋明假扣押之原因,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,縱令聲請人
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,仍與假扣押之要件不符,其
假扣押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
書記官 廖庭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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