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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5-11-2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5 案號:南簡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簡補字第506號
原      告  甘美秀
被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

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9,806元。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,220元
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適用之法規及相關裁判意旨:
 ㈠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
   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
    利益為準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
    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
    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 ㈡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,法院核定
    此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求排
    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,即執行債權人對該債務人之債權為
    準,而此債權包括其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等在內(最高法院
    105年度台抗字第61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經查:
 ㈠被告執本院南院龍100司執慎字第22029號債權憑證向本院民
    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,就其對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債權為
    執行,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4年度司執字第152704號給付
    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為強制執行中,經本院調閱該執行事件卷
    宗確認無訛。
 ㈡原告本件訴之聲明請求上列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應予撤
    銷,而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本金為97,871元、16,749
    元、程序費用1,000元,債權本金加計至本件起訴前1日(即
    民國114年11月17日)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、逾期
    手續費共424,186元,共計539,806元【計算式:97,871+16,
    749+424,186+1,000元=539,806元】。
 ㈢依前述規定及裁定意旨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執行債權額
    即539,806元核定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9,806元,
  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22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    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
    內補繳,逾期未繳,將駁回起訴。
 ㈣另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
    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。故原告本件起訴後,並不當
    然停止該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,附此說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5  日
        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如對本裁
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
告法院之裁判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石秉弘
【附表一】(單位:新臺幣/民國)
編號 本金 利息  違約金/逾期手續費 1 97,871元 自9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625計算之利息  自95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;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 2 16,749元 其中16,506元自95年2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  自95年2月8日起至99年10月21日止,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100元、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、延滯第3個月(含)以上者每月計算之逾期手續費600元。 3 程序費用1,000元    
     
【附表二】(單位:新臺幣/民國)
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97,871元 利息 97,871元 95年1月27日 114年11月17日 (19+295/365) 14.625% 283,527.59元  違約金 97,871元 95年2月28日 95年8月28日 (182/365) 1.4625% 713.72元  違約金 97,871元 95年8月29日 114年11月17日 (19+81/365) 2.925% 55,027.1元  小計      339,268.41元 16,749元 利息 16,506元 95年2月8日 104年8月31日 (9+205/365) 17% 26,830.16元  利息 16,506元 104年9月1日 114年11月17日 (10+78/365) 15% 25,288.1元  小計      52,118.26元 逾期手續費 95年2月8日至99年10月21日共56個月 100+300+600×54=32,800元       32,800元 程序費用 1,000元       合計(元以下四捨五入)       539,806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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