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5-10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0-30 案號:南簡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59號
原      告  黃子育  




被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本院裁定如下:            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   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    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
    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
    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
    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
   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定有明文。次
   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,法院核
    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
    ,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(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
    字第65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:(一)確認被告持有臺灣士林地方法
    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979號民事裁定(下稱系爭裁定)所列
    之新臺幣(下同)6萬元本金及利息債權對原告不存在。(
    二)被告不得持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94388號債權憑證(下
    稱系爭債權憑證)對原告為強制執行。(三)本院114年度
    司執字第140985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(下稱系爭執行事
    件)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。原告合併三者起訴,其訴訟
    標的為確認債權請求權不存在及異議權,核其訴訟標的雖不
    相同,惟自經濟上觀之,其訴訟目的一致,均在消滅阻卻強
    制執行程序,原告所受之利益,仍為單一,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 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,其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
    最高者定之。原告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所持系爭裁定之本金及
    利息債權對原告不存在、系爭債權憑證不得聲請強制執行,
    及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,堪認原告所受之
    利益,應以原告請求確認不存在及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之債
    權額中最高者為準。經查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
    之債權金額、取得執行名義費用及執行費用,依如附表計算
    共139,458元,有原告提出系爭執行事件卷影本在卷可查,
    惟原告請求確認系爭裁定之本金債權為6萬元,高於被告聲
    請強制執行之本金債權1萬元,應以原告請求確認不存在之6
    萬元本金債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依前揭規定及說明,本件
   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之執行債權額(含原告起訴前之利息
    請求)加上原告主張1萬元之本金差額,核定為149,458元,
  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50元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
   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
    之訴,特此裁定。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林雯娟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如對本裁
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
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朱烈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附表:       編號 計息本金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50,000元 利息 105年2月10日 110年7月19日 20% 54,384元 2  利息 110年7月20日 114年10月26日 16% 34,170元 3  程序費用    500元 4  執行費    404元 小計      89,458元 合計 139,458元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