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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5-09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09-30 案號:南簡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08號
原      告  方泓勛  



被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
   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
    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
   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
    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
    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債務人異
    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,法院核定此訴訟標
    的之價額,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求排除強制執
    行所有之利益,即執行債權人對該債務人之債權為準,而此
    債權包括其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等在內(最高法院105年度
    台抗字第61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經查:
㈠、被告執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08272號債權憑證向本院民事執
    行處(下稱執行法院)聲請強制執行,就「其對原告之新臺
    幣(下同)12萬5903元,及自民國98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
    止,按年息14.99%計算之利息」債權為執行,經執行法院以
    114年度司執字第101232號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(下稱
    系爭執行事件)受理,業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明
    。
㈡、又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:㈠系爭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應予
    撤銷;㈡判命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接到起訴
    狀起,不得向被告給付人身保險契約債權權益。查本件被告
    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本金為12萬5903元,加計至本件起訴
    前1日(即114年9月21日)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30萬3310元,
    共計42萬9213元。又本件執行標的之保單解約金淨額如附表
    2所示為49萬0175元,依首揭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
    執行債權額即42萬9213元核定之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
    為42萬921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    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    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柯雅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。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于子寧
附表1:
編號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(%) 金額(新臺幣,四捨五入) 1 本金     12萬5903元 2 利息 98/8/27 114/9/21 (16+26/365) 14.99% 30萬3310元 合計      42萬9213元 

附表2:
保單號碼/主契約名稱 解約金淨額(新臺幣) A0000000/國華人壽至尊保本終身保險 49萬0175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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