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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聲請退費(2025-12-0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2-03 案號:南簡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皇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簡聲字第73號
聲  請  人  李宇彬  
相  對  人  劉心銘  
            皇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簡弘珍 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心銘、皇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
行為損害賠償事件(114年度南簡字第1205號),聲請退還裁判費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已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規定,將本
    件訴訟全部撤回,故聲請依同法第83條第1項規定,退還已
    繳裁判費3分之2等語。
二、按原告撤回其訴者,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其於第一審言詞
    辯論終結前撤回者,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
    繳裁判費3分之2。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院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字第1205號侵權行為損
    害賠償事件,業於民國114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於11
    4年10月20日判決宣示,以及聲請人嗣於114年10月27日具狀
    撤回起訴等情,有上開事件言詞辯論筆錄、判決及聲請人民
    事陳報狀附於上開事件卷宗可參,是聲請人既係於判決後撤
    回起訴,自無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適用之餘地。從
    而,聲請人據此聲請退還繳納裁判費3分之2,於法不合,應
    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俞亦軒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伊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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