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請求損害賠償(2025-10-2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0-27
案號: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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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簡字第89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黃明舜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秋香、沈志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
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14年10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
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40,506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7,1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
起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陳永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玉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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