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6-02-0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2-03
案號: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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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簡字第1938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
被 告 林瑞成律師即被繼承人李冠毅之遺產管理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延展至民國115年2月26日下午5時宣判。
理 由
一、按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
,除別有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115年2
月17日宣判,惟因該日適逢國定假日(春節),停止上班,
故而延展宣判期日為115年2月26日下午5時,特此裁定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159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許嘉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
書記官 李崇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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