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5-12-2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2-24
案號:南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簡字第1896號
原 告 王翰梧
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
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簡易訴訟程序,除本章
別有規定外,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,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
日以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3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
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,360元,該裁定業於114年11月14日合
法送達原告,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,有上開裁定、送
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本
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收文及收狀資料
查詢清單、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,原告逾期迄未補
正,其訴顯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陳 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須附具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謝婷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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