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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2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2-22 案號: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簡字第1891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代  表  人  郭明鑑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苡梨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
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該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404,805元(計算式:本金398,140元+起訴前利息6,276.43元+起
訴前違約金388.54元=404,804.9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5,5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5,0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
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盧亨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彭蜀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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