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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(2026-02-0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6-02-03 案號: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南簡字第1875號
原      告  大成鋼隆美家居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謝麗雲  
訴訟代理人  薛如辰  
被      告  石莉珍  
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311,366元,及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11,366元為原告預
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    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原告與訴外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
    王道銀行)訂有授信契約,約定以原告對其客戶之分期付款
    債權作為還款來源,該分期付款契約委由訴外人亞太普惠金
    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亞太普惠)承作與管理。兩造於
    民國111年10月3日簽立室內裝修工程服務合約書,約定由原
    告承作室內裝修工程,工程金額新臺幣(下同)1,300,000
    元,被告嗣於111年11月17日、112年3月8日變更設計分別追
    加工程款641,392元、138,636元,被告就上開工程款全額辦
    理無卡分期付款,兩造並簽訂商品買賣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
    書(下稱系爭契約),然被告就上開工程款分別自114年6月
    3日、114年6月17日、114年6月9日即未依約繳款,遲延付款
    達30日以上,被告分期付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分別尚欠16
    5,980元、106,882元、38,504元,共計311,366元。原告經
    王道銀行通知被告逾期60天,而依授信契約清償上開311,36
    6元,被告自應給付原告311,366元,原告於114年9月9日以
    仁德後壁厝郵局存證號碼60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給付未果,
    爰依系爭契約提起本訴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    。
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
    符之室內裝修工程服務合約書、王道銀行授信往來確認書、
    王道銀行通知被告逾期之電子郵件、帳戶總覽資料、仁德後
    壁厝郵局存證號碼60號存證信函、收件回執、分類預估單、
    工程預估單、工程報價單、客戶付款憑證、追加減單、系爭
    契約為證(調字卷第13-33頁、本院卷第31-45、47-51頁)
    ,復有王道銀行114年12月30日王道銀0000000000號函、亞
    太普惠115年1月15日民事陳報狀暨系爭約定、分期應付明細
    在卷可佐(本院卷第57、63-75頁),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
   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原
    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。從而,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
    311,366元,洵屬有據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311,366元,及自
   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1月22日(調字卷第51頁)起
   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
    許。
六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
   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依
    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
    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亞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
上訴理由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
審裁判費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雅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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