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1-0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1-03
案號: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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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簡字第1605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曾茹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曾茹玉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萬483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41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91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林勳煜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如對本裁
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
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
書記官 莊文茹
編號 類別 計算金額 (新臺幣) 起算日 終止日 (計算至起訴前1日) 年息 給付總額 (元以下4捨5入) 1 請求金額 16萬298元 2 利息 15萬3,152元 (本金) 114年10月10日 114年10月12日 14.72% 185元 合計:16萬483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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