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塗銷分割繼承登記(2025-09-3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09-30
案號: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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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簡字第1422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陳宏麟
林慧眉
林旻威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
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簡易訴訟程序事
件,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
正,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
第6款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
以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114年6月30日送達於原告,然原告
逾期仍未補正,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、本院臺南簡易庭送達
證書、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本院答詢表、收
文資料查詢清單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按,其訴
自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伍逸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南市○○區○○
路0段00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張仕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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