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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塗銷分割繼承登記(2025-09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09-30 案號: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簡字第1422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



被      告  陳宏麟
            林慧眉
            林旻威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
   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簡易訴訟程序事
    件,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
    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
    正,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
    第6款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
    以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
    10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114年6月30日送達於原告,然原告
    逾期仍未補正,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、本院臺南簡易庭送達
    證書、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本院答詢表、收
    文資料查詢清單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按,其訴
    自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
             法 官 伍逸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南市○○區○○
路0段00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仕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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