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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0-1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0-15 案號: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簡字第1381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被      告  陳孟昉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    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
    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上
    開規定,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,並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
    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
    17日發函(等同裁定)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不足之
   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,430元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
    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,惟原告逾期迄今仍
    未補正其裁判費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   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5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雯娟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朱烈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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