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撤銷贈與行為(2025-12-2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2-29
案號: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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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簡字第1150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
高義欽
被 告 鍾藍瑤
任庭毅
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
前,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。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亦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,惟本件
原告具狀撤回訴訟,有原告之聲請狀在卷可憑,因尚需徵得
被告同意,爰命再開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丁婉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康紀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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