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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撤銷贈與行為(2025-12-2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2-29 案號: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簡字第1150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訴訟代理人  周侑增  

            高義欽  
被      告  鍾藍瑤  

            任庭毅  


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   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
    前,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。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亦定有
    明文。
二、查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,惟本件
    原告具狀撤回訴訟,有原告之聲請狀在卷可憑,因尚需徵得
    被告同意,爰命再開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丁婉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康紀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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