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返還訂金(2025-11-1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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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1-17
案號:南消小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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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消小補字第6號
原 告 吳佳翰
上列原告與被告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書記官 王美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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