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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訴訟救助(2025-10-0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0-07 案號:南救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救字第43號
聲  請  人  劉珍
代  理  人  謝菖澤律師
相  對  人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
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    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;法院認定前項
    資力時,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,
   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經財
   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
    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
    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
    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。觀諸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立
    法理由,乃鑑於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之訴訟救助亦以無資力
    為前提,而法律扶助之申請人,既符合本法所定無資力之要
    件,而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,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
    法院就其有無資力,允宜無庸再審查,以簡省行政成本,並
    強化訴訟救助之功能,爰刪除但書規定,並參考民事訴訟法
    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定除有顯無理由之情形外,法院
    應准予訴訟救助,是倘當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
   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,法院就其有無資力即無庸再為審查,而
    應准予訴訟救助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訴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業向
  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獲准在案
    ,又聲請人就本件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,爰依法聲請裁定
    准予訴訟救助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訴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,而聲
    請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,
    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,有聲請人提出之審查表、財團
   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各1份為證,經核屬實。本
    件聲請人既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符合
    無資力之要件而准予法律扶助,堪認聲請人並無資力支付訴
    訟費用。又依聲請人訴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所提出起訴狀
    上記載之事實及檢附之相關事證,尚難認定其所提出之訴訟
    顯無勝訴之望。從而,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於法並無
    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、法律扶助法第63條,裁定
   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7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參和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佩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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