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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示筆錄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2-10)

消費/小額 宣示判決筆錄 2026-02-10 案號: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宣示判決筆錄
原  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1樓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 
訴訟代理人 劉憲益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 段000 號8樓
被   告 陳正傑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○路00巷00號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89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
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0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
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    法  官  羅蕙玲
    書記官  曾美滋
    通  譯  馮婉怡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,038元,及其中新臺幣58,000元自
  民國114 年12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
  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
 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美滋
             法 官 羅蕙玲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美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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