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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消費款(2025-12-31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5-12-31 案號: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南小字第1790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訴訟代理人  劉憲益  
被      告  黃韋臻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,106元,及其中新臺幣54,442元自民國
114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.75計算之利息
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5,10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
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姝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
序之判決,上訴之理由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,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。從而,提起上訴時,應於
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鈞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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