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消費款(2025-12-31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
2025-12-31
案號:南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179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劉憲益 被 告 黃韋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,106元,及其中新臺幣54,442元自民國 114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.75計算之利息 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5,10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 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之判決,上訴之理由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,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。從而,提起上訴時,應於 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