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給付買回價金(2025-12-0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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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2-02
案號: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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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小字第1766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上列原告與被告行動學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陳政山間請求給付
買回價金事件,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
,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,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(
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參照)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
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故起訴前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
用請求即應併算其價額。經查,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
臺幣(下同)21,675元,及如附表一所示之違約金。則依上開規
定及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,應以原告請求之本金21,675元,
加上自請求始日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8月28日止(見支付命
令聲請狀之收狀戳章)之違約金為計算,合計為24,278元(計算式
詳如附表二,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
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
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俞亦軒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鄭伊汝
附表一:(新臺幣)
違約金 計息本金 請求期間 年息 至起訴前一日止之違約金 1 21,675元 自113年11月28日至清償日止 16% 2,603元
附表二:
請求項目 新臺幣 本金 21,675元 違約金 2,603元 合計 24,278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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