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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示筆錄 清償債務(2025-12-23)

消費/小額 宣示判決筆錄 2025-12-23 案號: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宣示判決筆錄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南小字第1759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訴訟代理人  王婉馨  
被      告  陳玉𣖕  
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759號清償債務事件,於中華民
國114 年12月23日下午2 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    法  官  洪碧雀
    書記官  林政良
    通  譯  邱靖文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,013元,及其中新臺幣60,370元,自民
國114 年10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政良
            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
內容。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政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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