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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消費款(2025-11-03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1-03 案號: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小字第1634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被      告  吳昭霆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,406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
1,500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
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楊亞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雅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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