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1-19)
消費/小額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2025-11-19
案號:南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宣 示 判 決 筆 錄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1樓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1樓
訴訟代理人 劉憲益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8樓
被 告 江昀軒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14樓之12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57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
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下午1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
簡易庭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王獻楠
書記官 李雅涵
朗讀案由。
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63,713元,及其中59,966元
自民國114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
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記官 李雅涵
法 官 王獻楠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
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
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李雅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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