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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12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5-12-12 案號: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南小字第1565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


訴訟代理人  郭怡廷
被      告  吳杰霖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2,71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
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萬2,71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
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被告吳杰霖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
    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,爰依原告聲請
    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4條第1項規定,合
    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,並依同條項規定,就原告國泰世華
  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主張引用其民事起訴狀及本院民國
    114年12月2日之言詞辯論筆錄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
    書暨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、帳務資料暨利率變動表、對帳單
    為證,且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未提
   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,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。
    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
    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並依同法第392
    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
    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之
    19、第436條、第78條、第87條第1項、第91條第3項規定,
    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,500元(即第一審裁判費)
    ,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2  日
        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 姚亞儒 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幸萱
附表
本金  (新臺幣) 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  (民國) 違約金     (民國) 8萬2,713元 14.63%    自114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計算之違約金;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之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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