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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給付租金等(2025-10-20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0-20 案號: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小字第1542號
原      告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  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維中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原告前聲請對被
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
萬2,254元,及自支付命令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原告前
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陳  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謝婷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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