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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請求損害賠償(2025-09-17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09-17 案號: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小字第1427號
原      告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  
訴訟代理人  盧怡蓉  
                    

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本院對被告鍾嘉原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萬8,5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林勳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莊文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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