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消費款(2025-10-16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0-16
案號: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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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小字第1423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祁紹軒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
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
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;上開規定,為小額訴
訟程序所準用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規
定甚明。
二、本件原告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,具狀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
令,並繳納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,經本院核發114年
度司促字第14552號支付命令後,因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
議而視為起訴。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
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,000元,該裁定於114年9月19日合
法送達原告,惟逾期迄未繳納等情,此有上開裁定、送達證
書、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
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查,揆諸前揭規定,原告逾期迄未補正
,其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林勳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莊文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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