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(2026-02-0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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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2-05
案號:南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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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小字第1404號
原 告 吳瑞祥
被 告 葉徐麗卿(即徐金寶宗之繼承人)
徐麗玉(即徐金寶宗之繼承人)
徐慶龍(即徐金寶宗之繼承人)
李思盈(即徐金寶宗之繼承人)
徐國豐(即徐金寶宗之繼承人)
徐嘉羚(即徐金寶宗之繼承人)
徐嘉娸(即徐金寶宗之繼承人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
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5日本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以中國
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即徐金寶宗為被告提
起本訴,惟因徐金寶宗於起訴前之103年2月7日死亡,無人
拋棄繼承,而改以其全體繼承人即葉徐麗卿、徐麗玉、徐慶
龍、李思盈、徐國豐、徐嘉羚、徐嘉娸為被告,上情有民事
起訴狀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28日中信
銀字第114224839429536號函暨附件客戶資料、徐金寶宗全
戶戶籍資料、徐金寶宗之繼承系統表、戶籍謄本、臺灣高雄
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12月8日高少家秀家字第1140019017號
函、家事事件(全部)公告查詢結果等在卷可按(南司小調卷
第9、29至35、37頁;南小卷第25、27至39、55、71至75頁
)。查上開被告之住所分別位於高雄市鳳山區、鼓山區及楠
梓區,分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是
本院並非有管轄權之法院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
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蔡岳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陳惠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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