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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消費款(2025-09-08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09-08 案號: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小字第1324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方玉亭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,原告前聲請對被
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6
萬557元,及其中5萬9,819元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
萬1,221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
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 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陳  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謝婷婷
【附表】(金額:新臺幣,元以下4捨5入)
編號 項目 計算方式 金額  1 請求金額 6萬557元 6萬557元  2 利息 其中5萬9,819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8月13日止(此有本院收納款項收據戳章可憑,見本院114年度司促第14010號卷第6頁)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 664元 合計   6萬1,221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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