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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0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5-10-30 案號: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南小字第1274號
原      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代  表  人  陳載霆  

訴訟代理人  陳品臻  
            陳永祺  
被      告  邱郁仁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言詞
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零肆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萬
零玖拾參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
   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
   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前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
    租用行動電話門號(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)
    ,未依約繳納電信費帳款新臺幣(下同)56,704元(包含電信
    費10,093元、提前終止契約專案補貼款37,863元、小額代收
    款8,748元),經一再催討,均置之不理。遠傳電信股份有限
    公司已於民國111年7月1日將上開債權轉讓與原告。依電信
    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求如訴之聲明:被告應
    給付原告56,704元,及其中10,093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
  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
    、第三代行動通信/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、行動電話號
    碼可攜服務申请書、綜合帳單、專案同意書、銷售確認單、
    債權讓與證明書為證。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
    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,依
   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、第1項規定,視同自認。依上開
    調查證據之結果,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本於前
    揭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,洵屬
    有據,應予准許。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
    日即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
    利息,合於民法第229條、第233條、第203條規定,亦應准
    許之(送達證書可參:南小字卷第75頁)。
四、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,500元(即第一審裁判費),應由敗
    訴之被告負擔。被告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加給利
    息。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小額訴
    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
    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五、據上論結,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    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87條第1
    項、第91條第3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蜀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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