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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消費款(2025-09-08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09-08 案號: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小字第1236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姜宜秀發支付命
    令,惟被告姜宜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
   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
    為新臺幣(下同)39,367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
    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
   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
    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張麗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
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高培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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