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5-10-29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
2025-10-29
案號:南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1206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莊昀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,560元,及其中21,147元自民國111年4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之判決,上訴之理由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,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。從而,提起上訴時,應於 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