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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0-23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5-10-23 案號:南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南小字第1203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被      告  林明吟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,680元,及其中新臺幣20,360元,自民
國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
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    為判決。 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1年7月15日向伊申辦信用卡(卡號
    :000000000*******、000000000*******、000000000*****
    **、000000000*******,詳卷)使用,並簽立信用卡使用契
    約,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,並應於當期
    繳款截止日前將繳付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,或最低應繳金額
    以上之帳款,未繳足部分,計付循環信用利息(最高為年利
    率15%);倘有一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所繳付款項未達
    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,視為全部到期。詎被告至114年3月13
    日止,尚積欠22,680元(本金20,360元、利息1,120元、費
    用1,200元)未清償,當時被告適用之利率為15%。被告積欠
    上開信用卡消費款,惟經催討,均置之不理,爰依信用卡使
    用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
    述。
四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線上申請
    專用申請書、信用卡申請同意聲明事項、聯名卡暨儲值卡功
    能同意條款及聲明事項、信用卡用卡須知、約定條款、持卡
    人計息查詢、繳款利息減免查詢、客戶消費明細表為證,自
    堪信為真正。原告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
   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,有所憑據,應予准
    許。
五、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,500元,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前揭
    訴訟費用額,及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    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怡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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