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給付工資差額等(2026-02-24)
勞資爭議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2-24
案號:南勞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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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南勞簡字第69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杰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沁琳間請求給付工資差額等事件,上訴
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上訴聲明,並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6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
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
,即駁回其上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預納裁
判費,且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(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
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)及上訴理由,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6、第441條第1項第3、4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
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
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(上訴理由除外)
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3
項自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僅聲明不服提起
上訴,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,亦未預納上訴裁判費。
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,提出載明上訴聲明(
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
)之上訴狀及繕本,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,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,預納上訴裁判費(如就敗
訴部分全部上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確定為新臺幣(下同
)24萬4,68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
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5,175元,如未全部上訴,請自行核算),逾期未補正即予
駁回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,亦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
裁定補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姚亞儒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幸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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