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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6-02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2-09 案號:南簡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南簡補字第46號
原      告  吳恭有
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
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
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,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應以
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(
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判要旨參照)。查本件被告聲
請強制執行債權金額共計為新臺幣(下同)215,921元(計算式
:本金50,000元+自民國93年2月2日起算至115年1月28日之利息+
程序費用1,003元;如附表)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5
,921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0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王參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沈佩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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