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6-02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2-09
案號:南簡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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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南簡補字第46號
原 告 吳恭有
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
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
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,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應以
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(
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判要旨參照)。查本件被告聲
請強制執行債權金額共計為新臺幣(下同)215,921元(計算式
:本金50,000元+自民國93年2月2日起算至115年1月28日之利息+
程序費用1,003元;如附表)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5
,921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0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參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
書記官 沈佩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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