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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(2026-04-2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4-27 案號:南簡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南簡補字第146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


被      告  陳熒燦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
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。請求分割遺產,應依全部遺
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
(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是債權人(
原告)為保全其債權,代位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分割遺產事件,
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原告代位起訴時,債務人因分割所受利益
之客觀價額為準,即依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核定。經查
,原告代位被代位人陳燕菁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就陳燕菁與被告
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價分割,並依應繼分比例分配
價金,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1,406,200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,997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王鍾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蘇冠杰        
【附表】
編號 土地 公同共有 權利範圍 被代位人陳燕菁應繼分  訴訟標的價額/計算式 (元以下四捨五入) 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     120/828      1/2 20.31㎡×24,400元×120/828×1/2 =35,910元 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   94.25㎡×24,400元×120/828×1/2 =166,645元 3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   678.03㎡×24,400元×120/828×1/2 =1,198,836元 4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   2.72㎡×24,400元×120/828×1/2 =4,809元 合計    1,406,2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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