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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消費款(2026-04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4-08 案號: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南簡字第421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吳姮玟發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7,572元
【計算式:請求金額117,114元+起訴前之利息458元(小數點以
下四捨五入)=117,572元】,應繳裁判費1,760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2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第2項、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陳永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玉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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