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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消費款(2026-01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1-08 案號: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南簡字第4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代  表  人  伍維洪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琡紋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217,042元(計算式:本金215,948元+起訴前利息1,093.63元=
217,041.6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060
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56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
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盧亨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彭蜀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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