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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示筆錄 清償借款(2026-04-27)

一般民事糾紛 宣示判決筆錄 2026-04-27 案號: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宣示判決筆錄
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南簡字第397號  
原    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訴訟代理人  吳佳蓉  
被      告  郭秉軒即識巷點食研所



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簡字第397號清償借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
115年4月27日下午2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
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          法  官  陳永佳
          書記官  陳玉芬
          通  譯  張惠雯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、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,
不另作判決書:               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5,74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  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3,84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
 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75,749元為原告預供
  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理由要領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
 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
 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31日陸續向原告借款合計新臺
  幣(下同)100萬元,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金,借款利率
  於視同到期日前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
  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.575%機動計息,而視同到期日後利率
  則按原告放款基準利率(季調)加碼年利率3.5%機動計息
  。如逾期償還借款時即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
  除仍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遲
  延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遲延利率20%加付違約金
  。詎被告自114年11月30日起即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本
  金275,74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等語。
  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、青年創業及啟動
  金貸款借款契約、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、加速到期催告函
  、國內快捷/掛號/包裹查詢、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、利率
  歷史資料查詢等件為證,自堪信為真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
  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
  息、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,適用簡易訴訟程序
 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
 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
  告被告如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1條第3 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7  日
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玉芬
           法 官 陳永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          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
記載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
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玉芬
附表:
金額(新臺幣) 利息計算之利率及期間 違約金計算之利率及期間 2,893元 自114年11月30日起至115年3月10日止,按週年利率2.295%計算之利息。 自114年12月1日起至115年3月10日止,按週年利率0.2295%計算之違約金。  自民國115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.81%計算之利息。 自115年3月11日起至115年5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0.681%計算之違約金。   自民國11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.362%計算之違約金。 54,848元 自114年11月30日起至115年3月10日止,按週年利率2.295%計算之利息。 自114年12月1日起至115年3月10日止,按週年利率0.2295%計算之違約金。  自民國115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.81%計算之利息。 自115年3月11日起至115年5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0.681%計算之違約金。   自民國11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.362%計算之違約金。 



金額(新臺幣) 利息計算之利率及期間 違約金計算之利率及期間 6,144元 自114年11月30日起至115年3月10日止,按週年利率2.295%計算之利息。 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3月10日止,按週年利率0.2295%計算之違約金。  自民國115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.81%計算之利息。 自115年3月1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,按週年利率0.681%計算之違約金。   自民國11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.362%計算之違約金。 57,545元 自114年11月30日起至115年3月10日止,按週年利率2.295%計算之利息。 自114年12月1日起至115年3月10日止,按週年利率0.2295%計算之違約金。  自民國115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.81%計算之利息。 自115年3月11日起至115年5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0.681%計算之違約金。   自民國11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.362%計算之違約金。 




金額(新臺幣) 利息計算之利率及期間 違約金計算之利率及期間 6,500元 自114年11月30日起至115年3月10日止,按週年利率2.295%計算之利息。 自114年12月1日起至115年3月10日止,按週年利率0.2295%計算之違約金。  自民國115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.81%計算之利息。 自115年3月11日起至115年5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0.681%計算之違約金。   自民國11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.362%計算之違約金。 58,500元 自114年11月30日起至115年3月10日止,按週年利率2.295%計算之利息。 自114年12月1日起至115年3月10日止,按週年利率0.2295%計算之違約金。  自民國115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.81%計算之利息。 自115年3月11日起至115年5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0.681%計算之違約金。   自民國11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.362%計算之違約金。 




金額(新臺幣) 利息計算之利率及期間 違約金計算之利率及期間 8,615元 自114年11月30日起至115年3月10日止,按週年利率2.295%計算之利息。 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3月10日止,按週年利率0.2295%計算之違約金。  自民國115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.81%計算之利息。 自115年3月1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,按週年利率0.681%計算之違約金。   自民國11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.362%計算之違約金。 80,704元 自114年11月30日起至115年3月10日止,按週年利率2.295%計算之利息。 自114年12月1日起至115年3月10日止,按週年利率0.2295%計算之違約金。  自民國115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.81%計算之利息。 自115年3月11日起至115年5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0.681%計算之違約金。   自民國11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.362%計算之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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