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示筆錄 給付電信費(2026-04-24)
一般民事糾紛
宣示判決筆錄
2026-04-24
案號:南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宣示判決筆錄
115年度南簡字第357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
被 告 張明琴
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簡字第357號給付電信費事件,於中華民
國115年4月24日上午09時2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
開宣示判決:
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陳䊹伊
書記官 王美韻
通 譯 黃伊美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、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,不
另作判決書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,683元,及其中新臺幣11,849元
自民國115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
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63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
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原告起訴狀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。
三、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遠
傳電信)租用門號0000000000、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服
務,惟於合約期間未依約繳納電信費,致合約提前終止,被
告尚積欠遠傳電信電信費用新臺幣(下同)11,849元、專案
補貼款37,457元及小額代收款51,377元,合計100,683元未
清償。前揭債權經遠傳電信於民國111年7月1日讓與原告,
原告通知被告後,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等情,業據其提出債
權讓與通知書、債權讓與證明書、被告戶籍謄本、電信帳單
、續約服務申請書、行動電話/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
、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、銷售確認單、行動寬頻業
務服務申請書等件為證(本院卷第18至46頁);且被告已於
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
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為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
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,應視同自認。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
為真正。從而,原告依電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
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
。
四、本件訴訟費用為原告支出之第一審裁判費1,630元,依法應
由敗訴之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依民事訴
訟法第78條、第87條第1項、第91條第3項規定,依職權確定
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。
五、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
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依職權宣
告假執行。爰判決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 記 官 王美韻
法 官 陳䊹伊
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
書 記 官 王美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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