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消費款(2026-02-2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2-24
案號: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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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南簡字第222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文安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5年度司促字第934號
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按以一訴
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
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故以一訴附帶請求
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
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查原告請求之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111,318元,及其中106,252元,自民國115年1月14日
起算之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。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
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1,362元【計算式:111,318元+44元=11
1,362元(利息部分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】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60元,扣除原告前繳500元,尚應補繳1,26
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田玉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黃紹齊
編號 類型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應付金額 1 利息 106,252元 115年1月14日 115年1月14日 15% 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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