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消費款(2026-01-0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1-06
案號: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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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南簡字第2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徐琡紋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0,286元(計
算式詳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67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
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2,1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
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
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羅蕙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定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
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曾美滋
附表(時間:民國;幣別: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:
編號 類別 計算金額 起算日 終止日(即起訴日前1日) 週年利率 利息總額 1 請求金額 180,249元 2 利息 176,059元 114年11月18日 114年11月19日 3.88% 37元 合計:180,286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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