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1-0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1-06
案號:南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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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南簡字第19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霈倚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陳霈倚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42,01
0元【計算式:本金232,374元+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9,636(小
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=242,010元】,應繳裁判費3,450元,扣除
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9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第2項、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陳永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陳玉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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