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訴訟救助(2026-03-1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3-11
案號:南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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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南救字第1號
聲 請 人 陳智聖
相 對 人 固信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瀚永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
事件,向本院提起訴訟,為此,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。
二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,依
民事訴訟法第107條,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,惟此
項請求救助之事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、第284條
之規定,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
據以釋明之。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
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,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,或依
其提出之證據,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
,即應將其聲請駁回,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
。而所謂「無資力」係指窘於生活,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
。因此若非供給於自己或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費用而不
能支出訴訟費用,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
,即難謂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經本院以115
年度南勞簡補字第7號受理;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,然並
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資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本案訴訟費用;且聲
請人上開訴訟之訴訟費用,於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
定暫免徵收關於因給付工資、退休金及資遣費涉訟部分之裁
判費3分之2後,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(下同)54
3元,金額並非過高,尚難認聲請人有窘於生活,且缺乏經
濟信用,無力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情事,依前開說明,
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廖庭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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