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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訴訟救助(2026-03-1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3-11 案號:南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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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南救字第1號
聲  請  人  陳智聖
相  對  人  固信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黃瀚永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
    事件,向本院提起訴訟,為此,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。
二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,依
   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,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,惟此
    項請求救助之事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、第284條
    之規定,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
    據以釋明之。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
    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,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,或依
    其提出之證據,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
    ,即應將其聲請駁回,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
    。而所謂「無資力」係指窘於生活,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
    。因此若非供給於自己或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費用而不
    能支出訴訟費用,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
    ,即難謂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經本院以115
    年度南勞簡補字第7號受理;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,然並
    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資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本案訴訟費用;且聲
    請人上開訴訟之訴訟費用,於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
    定暫免徵收關於因給付工資、退休金及資遣費涉訟部分之裁
    判費3分之2後,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(下同)54
    3元,金額並非過高,尚難認聲請人有窘於生活,且缺乏經
    濟信用,無力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情事,依前開說明,
   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特此裁定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臺南簡易庭  法 官 張玉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庭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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