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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N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2026-06-11)

消費/小額 TNEV 2026-06-11 案號:南小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南小補字第226號
原      告 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蔡伯龍


上列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7,68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南簡易庭    法  官  張玉萱  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廖庭瑜